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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车事故应急预案

作者:ksisk 来源:未知 日期:2019-07-19 15:31:06 人气:7884 标签: 叉车事故 应急预案

叉车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昆山一迈工业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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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叉车事故的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叉车事故造成的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的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叉车)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法》的要求,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为我公司根据《特种设备(叉车)安全监察条例》的要求,处理叉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程序和组织原则。

 

第三条:本预案所称叉车事故,是指在本公司内使用叉车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人身安全和财物损失的事故。

 

第四条:叉车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应当贯彻统一领导、专业分工、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据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第五条:本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熟悉已经建立的叉车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严格、切实地履行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处理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保证叉车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应急处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为应对突然发生的叉车事故,本公司成立叉车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由总经理朱  冰任组长,龚建国  徐黎明  周振华任副组长,以下人员为组员:汪  超、陈世华、沈征峰、周丽芳、叶晓明、周  俊、陈芸莹、樊建明。姚宏平为联络员。

 

所有小组成员必须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

 

第七条:叉车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职责:

 

(一)组织指挥本公司对叉车事故现场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控制事故蔓延和扩大;

 

(二)核实现场人员伤亡和损失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上级汇报抢险救援工作及事故应急处理的进展情况;

 

(三)部署叉车事故应急处理的有关抢险救援措施。

 

第八条:组长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召集、协调本公司内各部门的有关人员研究现场救援方案,制定具体救援措施;

 

(二)负责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第九条:副组长的职责:

 

龚建国副组长负责与有关政府监管部门沟通协调,徐黎明、周振华副组长负责组织实施具体抢险救援措施工作。

 

第十条:组员的职责:服从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的指挥,快速、高效、有序地完成指派的任务,实施具体的抢险救援工作或辅助性工作。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措施

 

第十一条:本公司的叉车等的数量及具体位置的分布,叉车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应存档随时备查。

 

第十二条:本公司叉车设备在日常运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可引发事故的故障类型、征兆、应对措施如下:公司从开业到现在已有12年了,设施设备也开始老化,特别是叉车24小时运作使用频率较高,如果带病操作加上操作人员疲劳驾驶,很容易发生叉车安全事故,造成人员受伤和公司财产损失。所以我公司在平时加强对叉车的维护和保养,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个别员工发现问题不报带病操作的将严肃处理,在每次班前会上都要对员工进行讲解,1、不能疲劳和酒后驾驶、2、操作叉车前要对水、油、电瓶的用电情况、刹车、灯光等进行全面的检查。3、叉车要停放在指定的位置严禁停放在商品旁边,在操作过程中如发现叉车故障及时报修,严禁叉车带病作业。4、在作业叉车过程中要按叉车安全操作规程操作,严禁违章作业,牢记安全生产,做到“三不伤害”。

 

第十三条:叉车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对容易引发事故的隐患点为本公司重点监控内容,在接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同时,定期或不定期地派人检查隐患点的安全管理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本公司根据在用设备的特点和实施应急救援的要求,配备的必要设备、工具、救援物品等,存放于设备部,由专人保管。

 

第四章  事故报告与现场保护

 

第十五条:本公司如有叉车事故发生后,第一发现者应立即向叉车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组长报告,做到:

 

(一)组长按本公司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迅速启动应急救援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救,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二)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三)在向上级公司报告的同时,向区内其它相关政府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本公司如发生叉车事故后,叉车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人应尽快引导有关部门事故处理人员迅速进入现场。

 

第十七条:本公司叉车注册在异地发生事故后,现场人员应当马上报告叉车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组长,立即同时报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局。事故的报告时限为一小时内。

 

第十八条:本公司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事故发生公司(或者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一)    事故发生地点;

 

(二)    事故发生时间(年、月、日、时、分);

 

(三)    事故设备名称;

 

(四)    事故类别;

 

(五)    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况。

 

第五章  应急处理

 

第十九条:叉车事故如发生后,本公司的设备操作人员、维修人员、主管、分管领导、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按照本公司的事故应急救援方案采取积极有效的抢救措施。叉车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人在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事故发生后,本公司应认真贯彻执行本预案。当组长不在时,应按顺序由副组长负责组织指挥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第二十条:如发生叉车事故,叉车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除按规定报告外,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妥善保存现场相关物件及重要痕迹等各种物证,并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

为防止事故扩大、抢救人员或者疏通通道等~需要移动现场物件、设施时~必须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见证人员应签字~必要时应当对事故现场和伤亡情况录像或者拍照。

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本单位各部门、人员应积极支持、配合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本预案的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2019-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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